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省是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
第一条:第一条 为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规定 (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 (199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 (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东北三省一区自然景观优美,生态类型多样,冰雪、森林、山川、湿地、草原、沙漠、湖泊、江河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本省境内的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