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一条: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一条: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 对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 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 法(经)复〔1990〕15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7〕冀法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
第一条: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5日 法经〔1990〕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 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 法(经)复〔1988〕5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
第四条:第四条 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 (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 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 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1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 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0年2月15日 〔80〕法研字第7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也处理了一部分对“文化大革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 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 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法(研)函〔199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司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 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 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