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 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 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法释〔2002〕22号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7月28
第一条: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
第一条: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条: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条:第一条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开办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
第一条: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
第一条: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6号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
第一条: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