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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2022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2〕2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互涉案件如何起算审查起诉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人民检察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 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6月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行政·未知机构·现行有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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