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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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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