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药王孙思邈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国有、集体所有制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效能,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