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一条: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一条: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6号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 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28号 (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6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8月30日起
第一条: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 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1号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
第一条: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一条: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 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法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
第一条: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