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一条: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 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
第一条: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法释〔2000〕20号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 通过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 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1号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46号 (200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
第一条: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5号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
第一条: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没有规定的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法〔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1年9月17日发出《对执行〈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