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 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