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保护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资源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保护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资源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规划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保护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以下简称“苗侗医药”)资源优势,促进苗侗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资源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草地资源,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快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茶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弘扬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传承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促进绍兴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