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慈善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山人的博爱精神,打造中山市慈善文化品牌,促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