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慈善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九章 附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由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慈善活动在基层开展。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