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第一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 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6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 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7〕4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
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 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5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
第一条: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
第一条: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