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
第一条: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一条:第一条 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违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依照前款规定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条: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2
第一条: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一条: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适用本安排。
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