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保护天然青杄和祁连圆柏为主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兰州市永登县境内,位于东经102°36′至102°55 ′,北纬36°33′至36 °48′,总面积47930公顷。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生态优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工作,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公安、农业、国土、水利、文化、旅游、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建设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四)组织、协助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普工作;
(五)依法开展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依法查处保护区内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协调处理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八)制定保护区内的旅游规划,并实施管理;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保护区周边县、乡人民政府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划定责任区,落实保护责任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保护区以及在有关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标明区界,设置界标,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禁止:
(一)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
(二)采挖野生植物、药材;
(三)狩猎、打捞、捕获、收购、运输野生动物;
(四)开垦、放牧、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五)野外用火、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缓冲区经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实验区内进行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在保护区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护机制。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内的各项经营活动,适度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十八条 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保护区投入的资金;
(二)引进的资金;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收益;
(五)依法收取的各种保护管理费;
(六)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保护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进行查验;对违法运输木材、林木产品、林副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携带火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及其保护设施,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的,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