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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_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县蒙古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蒙古族文化是指具有蒙古族特点的历史文化、民间文化和现代文化等。

第三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文化工作,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继承和发扬蒙古族优良文化传统,学习和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和发展蒙古族文化事业,为自治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蒙古族文化工作。

第五条 在自治县核定的编制内,文化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蒙古族文化工作。在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场)应选配具有专业特长的蒙古族干部负责文化站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把发展蒙古族文化事业列入全县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从自治县机动金和使用两种语言行使职权经费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作为蒙古族文化事业专项经费,并随财政增长逐步增加。

第七条 自治县加快蒙古族聚居地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并保证有效运转。

第八条 自治县鼓励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各类蒙古族文化产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惠政策,予以积极扶持。

第九条 自治县保护和发展蒙古族语言文字,加强蒙古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境内蒙古族历史遗迹、出土文物及传世文物的保护,增加征集经费,改善馆藏条件,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对蒙古族档案资料和古籍的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

第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蒙古语文图书室的建设,增加蒙文图书、蒙古族图书和蒙古族文化音像制品的收藏数量。

第十三条 自治县应办好蒙古族歌舞团(文工团),突出蒙古族特色,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演艺水平,改善演职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自治县应办好县报蒙文版,保证办报经费。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办好蒙古语广播电视节目,定期播放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更好地满足各民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开展对本地区蒙古族历史、宗教、风俗等文化的研究工作。
对有突出贡献者,有关部门应当奖励。

第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蒙古族少儿艺术培训。鼓励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民族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 自治县积极发挥蒙古族文化优势,充分利用具有蒙古族文化特点的旅游资源,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开展群众性蒙古族文化活动。五年举办一次蒙古族文艺调演、举办一次那达慕大会。

第二十条 自治县加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积极扶持蒙古族优秀民间艺术和濒危文化项目,对相关艺人和传承人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尊重、保护和传承蒙古族的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
鼓励蒙古族干部、群众在民族重大节庆日及重要场合穿着本民族服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营造尊重和弘扬蒙古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在县城内及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场)、村,逐步完善蒙古族标志性设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蒙古族文学、艺术和新闻人才。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县内外的文化交流与协作,学习并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五年对为蒙古族文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日为自治县蒙古族文化节。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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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