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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和发行及各类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

第六条 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文化、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
(二)规划、协调全市性全民阅读重大活动;
(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
(四)组织制定全民阅读水平测试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评选办法,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
(六)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
(四)对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每年发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白皮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图书馆、大型实体书店等阅读设施规划及相关阅读资源配置;
(二)阅读组织培育和阅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三)重点扶持的全民阅读项目;
(四)未成年人阅读推广计划;
(五)数字化阅读服务;
(六)阅读统筹保障;
(七)其他促进全民阅读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制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和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前款组织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
(二)开展阅读能力辅导,举办或者参与阅读推广培训;
(三)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资源及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五)推荐优秀读物。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开展阅读活动,开设或者调整相关课程,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五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阅读水平测试,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促进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开展课外阅读。

第十七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上述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为深圳读书月。
深圳读书月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深圳读书月组织机构可以在读书月组织、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下列活动:
(一)评选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二)读书交流;
(三)阅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四)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阅读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
(二)培训阅读推广人;
(三)实施社区阅读、未成年人阅读及特殊群体阅读服务计划;
(四)组织阅读能力测评、阅读调查及阅读研究;
(五)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
(一)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区(产业园区)、社区及非公立学校等兴建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公共阅读设施的;
(二)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出版和发行盲文、大字本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
(六)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
(七)为有需要的新生儿家庭赠送婴幼儿读物、育儿指导用书等阅读资源的;
(八)其他需要补贴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和各类学校图书馆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部分或者全部纳入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图书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图书阅读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图书室、阅览室、书刊架等公共阅读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公共阅读设施的规模。
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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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5-12-24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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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三章 阅读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