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_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中,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督促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及推广工作;
(五)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培训朝鲜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六)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五条 各县(市)设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县(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规范化方案。

第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建设。自治州内高等院校、研究部门和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

第八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布告等文字材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标志、路标等均并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标准按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州内朝鲜族公民,可用朝鲜文字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用工、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之外,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朝鲜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对朝鲜族幼儿进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训练工作。
自治州内朝鲜族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

第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朝鲜族学生进入用朝鲜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校或民族班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朝鲜文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朝鲜文图书、报刊的种类,保障朝鲜文教材、教学参考资料、课外读物以及科技图书、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和出版。

第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创作和演出朝鲜语言文字的文学作品和文艺节目。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翻译机构,指导全州朝鲜语言文字翻译工作。
县(市)地方国家机关要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朝鲜族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朝鲜族聚居或杂居的乡(镇),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州翻译机构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核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表彰大会,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条例名称修改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二、取消第一章至第八章的“章”的设置。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第
三、四条合并修改为第二条:“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
五、第
二、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中,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六、删除第五条。
七、第七条修改为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督促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及推广工作;
(五)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培训朝鲜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六)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八、第八条修改为第五条:“各县(市)设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县(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规范化方案”。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建设。自治州内高等院校、研究部门和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
十
一、删除第九条。
十
二、第十条、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八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布告等文字材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十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标志、路标等均并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标准按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
四、删除第十二条。
十
五、第
十
四、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自治州内朝鲜族公民,可用朝鲜文字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用工、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之外,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朝鲜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
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二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十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对朝鲜族幼儿进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训练工作。
自治州内朝鲜族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
十
九、删除第十九条。
二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朝鲜族学生进入用朝鲜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校或民族班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
二
十
一、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朝鲜文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朝鲜文图书、报刊的种类,保障朝鲜文教材、教学参考资料、课外读物以及科技图书、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和出版”。
二
十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
二
十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创作和演出朝鲜语言文字的文学作品和文艺节目”。
二
十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翻译机构,指导全州朝鲜语言文字翻译工作。
县(市)地方国家机关要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朝鲜族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朝鲜族聚居或杂居的乡(镇),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
二
十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自治州翻译机构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翻译工作”。
二
十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核准”。
二
十
七、删除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二
十
八、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
十
九、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表彰大会,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十、第三十八条变为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
十
一、第三十九条变为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
十
二、第四十条变为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PAGE \* MERGEFORMAT - 1 -
PAGE \* MERGEFORMAT 1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