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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行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黑龙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若干规定要求,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和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省委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
(七)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因下列特殊原因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会议: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议或者调研等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或者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参加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确需请假的特殊情形。
因前款所列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请假情况及原因,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前报主任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或者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建议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行为,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九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好黑龙江故事。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常务委员会委员个人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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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6-2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