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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建设全国知名长寿康养旅游胜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促进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建设、引导扶持、服务保障、人才培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长寿康养旅游产业是指利用能够促进人类机体健康、延长人类机体寿命的独特环境资源及其产品,包括空气、水、土地、气候和森林、温泉地热、苗族医药,以及冰糖橙、猕猴桃、黄桃等农林产品,开展康养休闲旅游活动所形成的相关产业。

第三条 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长寿资源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开发、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推动长寿康养旅游产业绿色化、品牌化、特色化、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同衔接。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为长寿康养旅游产业预留发展空间。建立健全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统筹解决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寿资源保护和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寿资源的保护,定期开展长寿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长寿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监测。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建设居家和养老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造林绿化、涵养水源、保护植被、节能减排、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对森林、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防治大气、水、土壤污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利用长寿品牌资源,以麻阳西晃山森林公园等区域自然生态为依托,开发森林探险、森林观光步道、森林酒店等森林旅游项目,培育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长寿康养产品,研发森林食品、矿泉水、保健品等康养食材,建设森林休闲康养基地。
利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维护自然资源的区域整体性,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过度开发。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温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温泉养生、休闲、度假、医疗等旅游项目,建设温泉酒店、休闲度假区,打造与山水生态、民族文化相融合,集康养、旅游和产业联动的温泉之乡。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族医药等民族特色医药资源的传承和保护,开发苗医养生馆、苗医养生民宿、苗医药科普馆、医疗康养度假旅游等项目,推动民族医药与长寿康养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将自治县特色农产品以及中药材融入长寿康养旅游项目,开发药食同源产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托田园风光、传统古村落、民俗风情、民族传统体育和文化遗产,开展农事互动体验、农业科普、产学研结合等旅游活动,建设乡村民宿、休闲山庄、乡村公园、乡村文化体验馆等旅游项目。依托龙舟赛、冰糖橙采摘及苗族传统节日活动发展特色旅游,促进民族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利用民族文化和传统村落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民族特色、传统习俗和历史风貌。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长寿绿色产品、长寿生态食品、苗族医药珍品和具有麻阳特色的民间工艺品、旅游文创产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冰糖橙、猕猴桃、黄桃、刺葡萄、黄精等富硒绿色农林产品的产业化建设,提高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地方传统美食制作技艺,建立特色餐饮品牌推荐名录,举办长寿美食推介活动,提高麻阳长寿饮食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通过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设立长寿文化研究基地、组织旅游演艺和艺术展览等方式,研究和传承麻阳长寿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寿康养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招商引资、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相关企业项目政策支持。应当将符合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大项目优先列为重点推进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主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长寿康养旅游项目。
对于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开发长寿康养旅游项目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统筹并有效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道路、通信、水电等长寿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及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寿康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金融、保险机构、社会资本提供符合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特点的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寿康养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机构与长寿康养旅游经营者开展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培养旅游管理人才和旅游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服务便利,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使用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口号、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
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拓展旅游市场,组织旅游经营者参加旅游推介会和文旅招商会,展示麻阳长寿康养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加强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对促进长寿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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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4-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