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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竹产业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竹资源,促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湘黔桂毗邻区域竹产业发展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竹产业,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竹资源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为其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的行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竹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竹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将竹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竹资源培育、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竹产业经营主体培育、科学技术进步、产销平台搭建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竹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竹产业发展各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竹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竹种质资源库,引进推广优良竹种,完善竹类良种繁育体系。支持丰产竹林示范基地建设,将新造、低改竹林纳入造林、森林抚育等补助范围。鼓励竹产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参与竹林生产经营,提升竹林生产经营效益。
竹产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竹资源培育管护,推广竹林分类经营,积极开展竹林病虫害生物防治,科学规划竹笋采挖,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伐竹林。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防火林道规划,加快竹林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竹产业经营主体创新竹山轨道、索道、滑道等笋竹下山方式。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竹科技产业园建设,搭建产业服务平台,培育壮大竹产业龙头企业,推动形成科学、完备的竹产业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政府、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园组合招商模式,统筹政策制定、项目招引、产业培育和服务保障,吸引上下游企业投资。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竹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依法优先保障竹产业用地空间。加强竹产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为竹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运输等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竹产业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争取上级政府投资基金,统筹林业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向竹产业领域聚集,加大对竹产业重点项目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竹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项目和专业信贷担保。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支持竹产业融资。鼓励保险公司拓展竹林培育和竹林产品保险业务,提升竹产业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竹产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强化竹制品加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竹制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竹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和运行,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引进并应用绿色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竹新产品、新材料研发和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成果转化应用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竹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经营管理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技术管理团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引进竹产业领域高端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人才培育深度合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竹产业人才居留落户、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竹制品加工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依托怀化国际陆港,主动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提升竹制品加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支持竹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搭建竹产业经营主体交流互助、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生产销售信息服务,开展经贸洽谈、投资合作、专业论坛等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竹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的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碳汇项目的开发消纳,推动竹林碳汇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竹产业品牌建设,发展品牌文化,培育区域、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加强本地知名品牌宣传推介,加大对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竹制品加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支持竹制品加工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竹制品加工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整理竹文化资源,加强竹文化民间艺人的培养,保护和传承竹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支持举办竹文化节活动和竹文创产品设计生产,竹主题公园、竹产业特色小镇建设,促进竹产业与竹文化、民族风情、特色旅游、休闲康养等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竹产品的推广应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使用竹制办公品、竹家具、竹地板、竹建材等竹制品。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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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6-2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