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_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共同做好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与代表联系,也可以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

第四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主要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从立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征求代表的意见,受理代表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视工作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代表视察或调查,为代表审议各项议题和提出议案、建议做好准备。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可以将议案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或者邀请对所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省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调查或视察时,应当就地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和个别走访,听取代表的意见。
居住在各地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所在地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向他们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审议地方性法规、办理议案或研究其他重要事项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座谈,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办理不当的答复,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对办理不认真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受理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对代表的重要来信,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有关副主任批办,每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除特殊情况外,为常委会负责人接待省人大代表日。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向代表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刊》和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有关的文件、学习材料等。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由1名副主任分管联系代表工作,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与代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各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选举单位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经常互通情况,总结经验,共同做好代表联系工作。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应当支持省人大代表持证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就地分散视察时,各州、市、县人大常委会、省军区政治部(选举单位),帮助联系安排,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省级有关单位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省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属于当地处理的问题,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分别转各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军队处理的问题,由省军区政治部研究办理。

第四章 省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六条 省人大代表应当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省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人大代表应当及时地向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宣传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让群众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人大代表应当同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省人大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的意见,本着就地就近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如驻地的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可以和州、市、县的人大代表联合编组。年老体弱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可以不参加,每组推选1至2名召集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活动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四)开展就地视察活动。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要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代表如有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6 -
PAGE \* MERGEFORMAT- 5 -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各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第四章 省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五章 省人大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