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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

第四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且生育子女总数超过生育规定数的,属于符合政策法规生育。

第五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夫妻,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被送养子女数应当计入计划生育的子女数。

第六条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户或者合法生育二个女孩的家庭,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第七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由用人单位予以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鼓励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适当给予育儿补贴、托育费用补助,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廉租房时,对符合当地政策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第九条 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或者单位,由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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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8-0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