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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阜新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推进绿色出行发展,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放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经营者投放运营,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包括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建设,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种类比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民出行需求,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据已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种类比例,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泊位,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停车泊位的数量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投放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唯一的车辆识别数字编码、实时定位精确查找功能的自行车,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投放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经营者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理。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加强车辆的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采取精准设定电子围栏、落锁结算等措施,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准确入位停放。
经营者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前、运营中,应当将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分布区域等运营数据报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经营者在停车泊位以外区域投放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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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8-27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