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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弘扬本市传统饮食文化,传承与发展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特色食品的文化传承、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反映本市饮食文化传统,使用本地传统制作技艺制作,具有一定美誉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被编入地方特色食品名录的食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扶持政策,将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方特色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促进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的传承、创新、交流和推广,提升产品品质和行业服务水平。

第五条 地方特色食品实行分类分级名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特色食品名录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地方特色食品名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县(市、区)地方特色食品名录:
(一)公开征集;
(二)个人或者单位推荐;
(三)收集整理并提出初步名录;
(四)实地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
(五)组织专家评审;
(六)公示名录草案;
(七)确定并公布名录。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县(市、区)地方特色食品名录基础上提出初步名录,依据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编制市地方特色食品名录。
对列入名录的地方特色食品,应当编写简介,并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记录食品及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制作技艺、风味特点等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特色食品发展需要,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制定本市地方特色食品的制作技艺地方标准,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本市地方特色食品的制作技艺制定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制定地方特色食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对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开展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档案及数据库。对濒临失传的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应当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并进行数字化保存;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工作室、微视频等方法,开展线下、线上授徒等传授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先进设备和技术,改进制作技艺,提高地方特色食品生产效率与质量。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餐饮服务、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方面人才培训。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地方特色食品相关专业课程;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地方特色食品行业人才引进需求,加强人才引进力度并保障相应待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特色食品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为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指导、技术咨询、法律咨询、信息情报等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特色食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地方特色食品拳头产品、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加强猪血丸子、邵阳腊肉、邵阳米粉、武冈卤菜等地方特色食品品质和品牌建设,通过公益广告、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品牌战略,进行质量认证、商标注册,创建驰名商标,申报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布局,规划建设上游食材示范基地、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园,引导生产经营者和上下游供应链入驻产业园,推动产业资源要素集聚。
鼓励和支持立足地域特色、符合商业规律的美食乡(镇)、美食街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商集聚区,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商园。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经营者入驻电商集聚区或者电商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地方特色食品电商建设、发展和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地方特色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加大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地方特色食品运输费用,缩短在途时长。
鼓励和支持大型物流、快递企业在本市建设仓储、转运、分拣中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方特色食品行业与文旅行业融合交流,支持和引导生产经营者利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基地开发工业旅游、生态园、休闲农庄等旅游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旅广体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建设集地方特色食品餐饮娱乐、文化创意、交流合作等功能于一体的地方特色食品展示场馆。
鼓励和支持南山国家公园、崀山风景名胜区等景区制定并实施地方特色食品店铺布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美食节活动;鼓励和支持结合邵商大会、六六山歌节、四八姑娘节等活动推介地方特色食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能比赛,组织名厨、名师、名菜、名品评选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参加国际国内美食节、比赛等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投入。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地方特色食品食材种植、养殖等生产灾害保险服务,引导生产经营者参加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地方特色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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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4-18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