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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和协助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履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履职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在街道辖区内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五)承担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有关具体工作;
(六)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三人至五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配备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落实街道人大工委会议通过的事项,处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街道人大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第十一条 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根据街道工作实际,支持人大代表参加基层协商,发挥代表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调研、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年初审议街道人大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对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安排列席。

第十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街道人大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街道人大工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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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9-2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