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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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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镇公共形象,维护城市市容,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不违规敷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线缆;
(二)在公共绿地,不违规移栽、攀折花木,不乱刻画树木,不采摘果实;
(三)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或者大声喧哗;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公民应当参与乡村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乡村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守望相助,尊老爱幼,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等不良风气,反对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优化居住环境,保持房前屋后以及村庄卫生、整洁,不乱堆放土石、柴草等;
(五)不在公路、村道上乱停乱放车辆;
(六)文明祭祀,预防火灾,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七)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民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
(二)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伤害其他居民,不污染环境;
(四)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公共门厅、安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六)不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在辖区通航水域行驶船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管理,诚信排队待闸,有序通过船闸;
(二)文明驾驶,规范操作,不碍航,不强行横越船头;
(三)生活垃圾分类上岸,生活污水定期接收;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崇尚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理性消费,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勺公筷;
(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三)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使用环保购物纸袋、布袋等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其他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行为。

第八条 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重点治理内容以外,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三)骑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
(四)行人乱穿隔离带、翻越交通护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中共广西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广西贵港市黄大年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等为阵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条 每年七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可以结合荷文化系列活动,利用道德讲堂、荷城大舞台群众汇演、百孝之子评选等展现贵港文化特色的载体,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在场所内设置具体文明行为规范提示牌,发现场所内有不文明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慈善超市、残障群体救助、社区义工等公益志愿服务平台,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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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4-1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