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人民群众参与,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以城市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卫会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组织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 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 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五)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 组织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七) 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
(八) 进行社会卫生执法监督及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八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均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十一条 城市在下列场所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 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 车站、机场、港口等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 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 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大型会议室等场所;
(五) 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城乡特别是城市、旅游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寨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健康教育专业网络;发挥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及团体的作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条 采取综合措施,开展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活动,减轻危害。
城市应当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七条 城市应当完善饮水净化设施,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农民逐步改良饮水条件。
城市逐步普及水冲式公共厕所,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用厕所;农村逐步改善厕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卫生责任制,保持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权索取与卫生有关的资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督员对提供的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爱卫会可以建议其上级机关处理。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消除危害,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诬陷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对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要求适用于旅游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三章 实施保障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