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拉萨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在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在那曲市、阿里地区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占用林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十。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围绕案情分析、法律工具、案件整理与律师评估提供服务。平台帮助用户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先理解争议类型、整理事实和证据、使用法律工具做初步测算,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律秤网提供的是法律信息、工具测算、案情整理和律师评估入口,不替代律师正式法律意见,不直接承诺案件结果,也不自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09-2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