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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新业态经营场所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产业形态混合、功能融合等特点的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业态经营场所包括: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点播影院等商业娱乐经营场所;
(二)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服务经营场所;
(三)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服务经营场所;
(四)民宿、露营基地等住宿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五)无人棋牌室等自助共享服务经营场所;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业态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经济功能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处理辖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事务,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对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救援、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民宿、露营基地等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点播影院等由电影主管部门负责;
(三)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四)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五)无人棋牌室等由公安部门负责。
新增的新业态经营场所所属行业不明确的,由市、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业态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新业态经营场所特点,利用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七条 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
市、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并定期更新,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在名录存续期间,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新业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确定新的名录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对列入名录的新业态经营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制定管理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鼓励新业态行业组织、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制定和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九条 室内新业态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满足建筑防火间距和灭火救援要求,室内装修材料、室内隔断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条 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按规定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五)针对经营场所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六)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并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营业期间安排员工值班,设置游玩场景全覆盖的二十四小时可视监控系统,监控值班区不得设置在游玩场景区域;
(二)每局剧本娱乐活动开始前告知参与者消防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路线;
(三)每局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切断非必要电源;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密室逃脱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监控值班区设置一键开锁装置,确保发生火灾时场所内所有密码锁、电子锁、门禁系统一键全开;为参与者配备具有蜂鸣警报发声功能的定位器和对讲机,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二条 点播影院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营业期间安排员工值班,在火灾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二)在影厅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在观影开始前播放火灾风险防范、安全疏散等提示;
(三)在观影结束后对影厅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明确火灾发生时保护产妇、婴幼儿、老人、患者等人员的责任人及相应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四)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托管机构的托管人数应当与场所的疏散能力相适应;
(二)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学生入托或者开班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客房内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过滤式防毒面罩等器材及使用说明;
(二)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三)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露营基地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消防供水,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在显著位置,其数量与露营基地的类型、规模相适应;
(二)加强对燃放烟花、篝火、烧烤、野炊等活动使用明火的管理,在使用明火的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明确告知露营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无人棋牌室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安装全覆盖的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不少于三十日;
(二)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等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责任人联系方式;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新业态经营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举报投诉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新业态经营场所火灾风险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新业态经营场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或者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对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对个体工商户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在合理期限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根据既定的故事剧情,以逻辑推理或者情景活动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者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工作人员互动的实景场地、机关密室。
(二)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产后康养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提供产后康养及为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机构。
(四)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
(五)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面向中小学生以及三至六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七)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八)露营基地,是指为公众使用自备或者租赁设备在野外临时住宿和进行休闲、运动、娱乐等活动提供服务,具有明确范围和相关设施的场所。
(九)无人棋牌室,是指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通过智能电控系统和门禁设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服务的无人值守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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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8-08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