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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剧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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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闽剧的保护与传承,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传承内容,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剧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闽剧的福州方言声腔、优秀传统剧目、传统表演艺术、音乐、舞台美术、剧本、曲谱等;
(二)与闽剧密切相关的乐器、舞台等制作技艺;
(三)与闽剧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历史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闽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闽剧密切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闽剧保护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闽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剧的保护、传承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闽剧保护传承所需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闽剧保护传承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闽剧保护传承经费。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闽剧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闽剧经典传统剧目抢救,复排演出经典传统剧目;
(二)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闽剧剧本;
(三)扶持优秀剧目创排,支持闽剧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对获得荣誉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定期举办闽剧剧目调演、会演,对优秀剧目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五)定期选送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闽剧艺术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闽剧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闽剧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专业人才专项招考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闽剧艺术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设置上实施激励政策,提高闽剧从业人员待遇水平。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闽剧后继人才:
(一)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通过编写闽剧艺术和福州方言校本教材、开办闽剧兴趣班、建立闽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闽剧艺术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大闽剧相关专业招生力度,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三)支持闽剧演出团体与艺术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闽剧艺术院校学生学习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闽剧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四)支持闽剧艺术院校师生参与精品创作、舞台实践,参加各级专业赛事等活动;
(五)支持闽剧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闽剧代表性传承人、闽剧名家设立闽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闽剧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闽剧演出团体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服务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贴、组织展演和比赛等方式,支持民营闽剧演出团体加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振兴等题材的闽剧艺术创作、演出,拓展乡村演出市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闽剧演出团体从业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和演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闽剧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闽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
闽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闽剧艺术创作、表演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其依法维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闽剧演出空间,支持建设闽剧排练、演出、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支持设置闽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鲜明的闽剧文化展示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古厝、公园、商贸中心、集市等展示、展演闽剧艺术。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闽剧的理论研究和艺术交流,鼓励设立与闽剧艺术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高等院校建立闽剧艺术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普及、宣传、推广闽剧艺术。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闽剧演出团体在海外华人华侨聚居地进行展演,依法开展闽剧对外文化合作和交流活动,提高闽剧艺术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闽剧的保护、传承与传播:
(一)参与闽剧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以及相关技艺的抢救工作;
(二)参与闽剧艺术的表演、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依法设立闽剧演出团体、成立闽剧社会组织;
(四)提供设施,建设闽剧展示、传习场所;
(五)通过捐赠、资助项目、赞助活动、建立专项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闽剧保护传承。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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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1-08-0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