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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安化黑茶文化,促进安化黑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化黑茶文化遗产,是指在安化黑茶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茶园、茶碑、茶亭、茶码头、茶道及风雨廊桥、茶行和其他与安化黑茶相关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二)属于可移动文物的制茶运茶工具、茶包装、茶饮器具、茶籍等;
(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化黑茶制作技艺以及与安化黑茶相关的礼仪、行规、文学艺术等。

第四条 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将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征集、修缮、黑茶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有关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化黑茶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评估、认定、收集、整理,依法做好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等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安化黑茶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安化黑茶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第八条 安化黑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建或者搬迁。

第九条 在安化黑茶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安化黑茶不可移动文物依法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博物馆、中国黑茶博物馆等市、有关县(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大安化黑茶文物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安化黑茶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安化黑茶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取得、合法流转、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和危害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一)损毁、侵占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茶园、茶碑、茶亭、茶码头、茶道及风雨廊桥、茶行和其他与安化黑茶相关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二)损毁、非法买卖属于可移动文物的制茶运茶工具、茶包装、茶饮器具、茶籍等;
(三)其他破坏、危害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定保护规划,进行有效保护。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后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建立传承培训基地;
(二)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合法使用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第十八条 安化黑茶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于制作安化黑茶的毛茶应当经过杀青、揉捻、渥堆、干燥等独特工艺加工制作。
茶树栽培、种植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食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安化黑茶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作机制。
安化黑茶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化黑茶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 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茶叶为原料,在保护范围内按照安化黑茶制作特定工艺生产的安化黑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工制作安化黑茶,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建立原料收购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安化黑茶”、“安化千两茶”等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使用人应当接受注册人的检验监督,保证安化黑茶特定品质。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安化黑茶的国际互认、品牌评价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化黑茶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安化黑茶制作技艺等专业课程,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培养安化黑茶技艺人才。鼓励中、小学校将安化黑茶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安化黑茶文化传播与推广规划。
市、有关县(区)国有图书馆、文化馆等,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展室、展位,普及安化黑茶文化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安化黑茶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安化黑茶文艺作品,制作发行与安化黑茶文化有关的出版物,开展安化黑茶文化的国内外交流、传播与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
合理利用安化黑茶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体现安化黑茶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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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7-12-1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