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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投诉的协调处理。
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将油烟经净化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四)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鼓励餐饮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项目所在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设立有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查中落实涉及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控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要求建设单位配套设立专用烟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楼、商住综合楼规划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业经营项目加装专用烟道制定具体规范,将设立有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点位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办理餐饮业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住宅楼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时,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场所范围内的业主,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平台,逐步实现对餐饮业经营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实时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设备。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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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10-2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