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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展示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易门铜矿国家工业遗产(以下简称工业遗产)是指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桥梁、专家楼、电影院、重型铁板给矿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三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易门县人民政府负责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易门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捐助、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七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划定保护范围;
(二)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护状况;
(三)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明确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保护范围和相关说明;
(四)采取防护加固、修缮、维护保养等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五)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通过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向上报告;
(六)开展日常巡查,落实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管理规定以及防盗、防自然损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工业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八)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展示工业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等内容;
(九)按照规定提交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
(十)市、易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保护责任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减损前款规定的保护责任。

第八条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必要的改造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挖掘、诠释、展示、宣传易门铜矿工业文化价值,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二)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科普基地、学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活动;
(三)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康养基地、露营地、文化体育旅游消费场所等,开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四)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美丽乡村休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和线路,打造工业旅游目的地;
(五)开展工业遗产学术研究,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
(六)其他有利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
(四)其他破坏或者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划定保护范围,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易门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标志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工业遗产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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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11-2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