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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卫河(大沙河)协同保护的决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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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卫河(大沙河)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3年10月27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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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促进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卫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卫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决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卫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三、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卫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和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相关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卫河流域生态保护、灾害防治、产业发展、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提高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水平。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卫河保护工作。

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卫河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六、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七、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水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水情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八、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卫河流域生态流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灌用水、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村改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稳步推进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十、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卫河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

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沟通,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卫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加强跨区域防洪减灾体系协同,推动卫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有效提升卫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卫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

十三、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等工作;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本市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组织编制全市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卫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十七、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按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进行,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十八、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卫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桥梁、古堤防、古码头等水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将生态保护修复、水利工程建设与大运河(永济渠)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结合。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卫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在立项、起草和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协调,为卫河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卫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二十一、市、卫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二、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监督。

二十三、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做好辖区内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等工作。

二十四、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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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12-28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