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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西世界地质公园的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湘西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地貌景观及其他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和龙山县境内,规划面积为2710平方公里,包含古丈红石林国家地质公园、龙山乌龙山国家地质公园、凤凰国家地质公园、花垣古苗河省级地质公园、吉首德夯省级地质公园等的主要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申报范围为准。

第三条 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与发展,应当以保护地质遗迹为重点,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和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给予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世界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相关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世界地质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世界地质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工作。
州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编制世界地质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和专家意见,符合州及相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涉及的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和其他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合理划定管控范围和分区界线,严格实施分区管控。
世界地质公园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做好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纳入州及有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
经批准的世界地质公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及利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七条 州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湘西世界地质公园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公园行动计划),并与州及相关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相衔接。
公园行动计划应当包括地质遗迹保护、资源调查与监测、解说系统建设、自然教育与地学旅游、地质公园管理与能力建设、社区发展计划、宣传推广、网络交流与合作、资金投入与保障等。

第八条 对世界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地质遗迹分级保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禁止游客进入,以保护和科研为目的的人员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入,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二)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应当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三)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可以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修建破坏地质遗迹或者影响景观的建筑。
(四)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或者影响景观,不得修建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

第九条 加强世界地质公园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
世界地质公园与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重叠的区域,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相关管控要求。
禁止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控要求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州及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行动计划开展工作,重点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严格保护世界地质公园内的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世界地质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州及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利用森林、山地、河流、湖泊、湿地、古迹等自然生态和地质遗迹,提供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等服务,处理好世界地质公园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第十二条 在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资源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州及相关县(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 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依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和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实行达标排放,绿色循环利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遗迹长效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遗迹环境污染防治。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校、有关组织和个人等通过投资、技术支持、合作、捐赠等形式,参与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与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托规划许可范围内的苗寨、土家吊脚楼,以及苗绣、土家织锦等文化遗产,在不破坏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前提下,开展宣传展示、文创开发等活动。
支持茶叶、土家族和苗族医药、白酒等本地特色产业的经营主体,经依法审批后,在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区域,开展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特色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湘西世界地质公园与张家界世界地质公园、恩施大峡谷—腾龙洞世界地质公园等协同发展,建立地质遗迹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协作机制,加强地质科研、科普教育、监测管理与品牌推广等合作交流,联合开发跨区域地学旅游线路,共同打造武陵山片区地学旅游品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质遗迹管理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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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12-2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