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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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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及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参加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和儿童。
本条例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新型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体教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建立和完善体育后备人才选拔、教育、训练、竞赛、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训练、竞赛、输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体育项目布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体育赛事体系等进行合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小学学校体育运动技能普及、体育运动学校专业化训练、社会组织个性化培训功能,建设以中小学学校体育为基础、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社会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保证体育课时,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帮助学生掌握运动技能,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中小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参与体育竞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
鼓励依托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立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的体育后备人才对口升学培养体系,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独立举办、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等多种方式举办体育运动学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纳入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序列的,享受同级同类学校的权利。
体育运动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应当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县级体育运动学校,在培养运动兴趣、增强体质的基础上发掘体育后备人才;创新市级体育运动学校训练模式,开发体育后备人才运动天赋和专项特长;提升省级体育运动学校训练质量,提高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率和成材率。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与普通中小学校以联办、共建的方式联合办学,设立新型体育运动学校。新型体育运动学校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一体化建设教学、训练场馆和设施,配备教练员和教师,满足文化教育和专业化体育训练需要。

第十条 鼓励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等组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支持有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建运动队,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具有体育优势项目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在机构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范围内选拔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的青少年、儿童。

第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应当遵守国家青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遵循体育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体发育规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以及为体育后备人才提供的医疗、住宿、膳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障体育后备人才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就读的实际困难。
体育运动学校无法保障文化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体育运动学校所在地就近入学,并做好学籍转移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定期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公平竞争,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十七条 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忠于职守,科学执教,爱护体育后备人才,不得对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不得私自输送其训练的体育后备人才。
中小学校可以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中选调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被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协议。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体育专业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的中小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的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体育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免费或者低收费时段,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根据省体育专业运动队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鼓励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为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省体育专业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运动员应当遵守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本地区新型体育运动学校适当自主招收体育后备人才。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支持体育后备人才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等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以及有关教练员给予奖励:
(一)向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
(二)从体育后备人才中招收的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名次的;
(三)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在职称评定时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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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1-17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