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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

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24项行政审批(目录附后)。省人民政府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施有关行政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1 | 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活动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 |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3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 |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省文化行政部门 4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 |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省文化行政部门

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2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5 | 博物馆藏品(不含一级藏品)取样方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4项 | 省文化行政部门 6 | 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1项 |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7 |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1项 |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8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 | 省司法行政部门 9 | 核减最低勘查投入许可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0 | 停止最低勘查投入许可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1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 《防洪法》第十六条 | 省水务行政部门 12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6项 |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3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 此12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子项 14 | 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15 | 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 此12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子项 16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17 | 申请变更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18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五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19 | 申请变更为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20 |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21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五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22 | 申请变更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23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24 |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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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4-07-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