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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行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提请任命的机关组织。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提请任命的机关组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6-03-3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