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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

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面深化改革是浙江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根本途径。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深化改革,是全省人民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任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浙江的实践,努力使浙江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全国前列,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制度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有序性。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部署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厘清地方各级政府权责边界,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为重点的机构改革,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县市政府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全面清理政府部门职责,建立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快推进“四大国家战略举措”等国家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试点措施的深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更多的改革创新试点,积极推进国家有关部门在本省开展各类专项改革试点,精心组织若干县域改革试点。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根据国家及本省的要求与部署,加快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五、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工作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的部署以及本决定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改革决策之前,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带头开展或者参与所在行业所在领域的改革创新活动,提出推动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依法监督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改革创新。本省建立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举措和先进事迹,及时推广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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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12-1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