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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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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质量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技术进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方式,运用多元化政策工具,统筹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活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企业技术进步活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需求,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为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企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二)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
(三)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共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企业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装备,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活动:
(一)实施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
(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
(五)实施基础材料、基础制造工艺等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六)实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置换、改造落后、低效产能;
(七)实施优化产业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九)实施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的技术、设备、设施等改造;
(十)国家、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机制,引导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投向,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合作设立引导基金、提供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展合作,推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支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应用,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第十八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国外设备、仪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强水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逐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平等开展技术进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实施技术进步活动中,运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业务流程、生产方式等方面加快数字化转型、网络化集成、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采用资产置换、合资合作、发行股票债券、私募股权、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加快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企业引进、培育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本市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职工参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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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5-2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