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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_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物处置等阶段,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措施,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活动。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选择。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反对和限制高耗能、重污染、技术落后、效率低下的行业的发展。

三、发展循环经济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发展机制。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宏观指导,完善政策,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综合采取法治、经济、行政等措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政策性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将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优先立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优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对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进核心技术,鼓励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七、区域经济布局,应当符合当地水资源、环境容量等自然承载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城镇应当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率。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鼓励企业间进行废物交换、能量和水的逐级利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八、企业应当遵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全过程和技术改造中应当按规定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循环经济统计,建立相关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按照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工艺、技术、设备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生产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

九、农业生产者应当利用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促进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对农作秸秆、禽畜粪便、废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和生物质能源。

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十一、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树立合理消费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俭的消费方式;养成良好习惯,分类投放生活废弃物;自觉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尽可能地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检查有关循环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一府两院”严肃查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重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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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