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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_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检察工作还有一些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对保障国家法律在我省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各级国家机关,要不断提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解决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切实把我省的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依法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重解决司法不公、诉讼违法等突出问题。

要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及超越管辖权立案等问题;要加强侦查监督,解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枉法裁判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解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不及时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而导致的错案作为监督的重点,以抗诉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纠正依法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等监督不力的问题。

要把诉讼法律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监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三、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法律监督,并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如果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立案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要认真落实,并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依法审判;对检察机关就审判机关因诉讼程序违法提出的意见,审判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需要调阅案卷的,或者查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需要查证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予以配合。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机关要认真研究,依法采纳,并向检察机关反馈情况。

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诉讼违法、执法不公等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予以纠正。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依法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向司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认为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有错误、需要通过法律监督纠正的,可以按程序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交由检察机关办理;认为有错误,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五、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干扰,要坚决予以抵制。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自己办错的案件,要认真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有错而不改正的,要严格执行纪律;对违法的检察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要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律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六、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执法检查、民主评议、个案监督等形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要督促其依法纠正;对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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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