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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九华黄精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黄精生产、加工、经营、科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九华黄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山山脉天然生长的多花黄精和使用该种种质资源繁育、种植的多花黄精,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三条 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品牌引领、科技支撑、绿色高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将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九华黄精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和九华黄精林下种植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九华黄精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链条化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九华黄精优质种苗的培育、繁殖和推广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九华黄精资源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等进行保护。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九华黄精保障性种苗生产基地、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通过租赁、承包、入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扩大九华黄精种植规模,鼓励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庭院等空闲地块种植九华黄精。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九华黄精种植技术规程,加强对九华黄精种植的指导,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改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

第十条 九华黄精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种植、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九华黄精质量安全和可供追溯信息的记录、保存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九华黄精生产、加工、仓储等标准化建设和检验检测规范化建设,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制定有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加工基地、销售地、集散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推动九华黄精产业集群集聚发展;鼓励利用电子商务、消费新场景等拓展九华黄精营销渠道,促进产销对接。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品牌展示和宣传推介,推动九华黄精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九华黄精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加大九华黄精产业研发投入,搭建九华黄精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对接。
鼓励、支持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开发加工九华黄精食品、药品、保健品、生活用品及其衍生品,提高产业附加值。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九华黄精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九华黄精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
鼓励、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品牌建设,增强九华黄精品牌市场竞争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销售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挖掘、整理九华黄精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九华黄精传统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弘扬九华黄精食药文化。
支持九华黄精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鼓励九华黄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九华黄精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机制,引导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九华黄精产业实践教学基地,培养繁育、种植、管护、加工、科技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才。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促进九华黄精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有利于九华黄精产业健康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九华黄精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条 对在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九华黄精产业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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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7-2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