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第四十四条 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