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
矿产
煤
原矿
4%
选矿
3%
煤层气
原矿
1.5%
油页岩
原矿
2.5%
选矿
2 %
地热
原矿
10元/立方米
金属
矿产
黑色
金属
铁
原矿
5.5%
选矿
2%
锰、铬、钒、钛
原矿
5%
选矿
2.5%
有色
金属
铜
原矿
3%
选矿
2%
铅、锌
原矿
10%
选矿
5%
锡、镍、镁、钴、铋
原矿
6%
选矿
3%
铝土矿
原矿
5.5%
选矿
3%
金、银
原矿
4%
选矿
2%
轻稀土
选矿
9.5%
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铪、铼、镉、硒、碲
原矿
6%
选矿
3%
非金属矿产
矿
物
类
高岭土
原矿
2.5%
选矿
1%
石灰岩
原矿
4.5%
选矿
3.5%
磷
原矿
8%
选矿
6.5%
石墨
原矿
7.5%
选矿
6%
硫铁矿
原矿
1.5%
选矿
1%
萤石、自然硫
原矿
4.5%
选矿
3.5%
天然石英砂
原矿
7%
选矿
5.5%
芒硝
原矿
3%
选矿
固态
1.5%
液态
10%
膨润土
原矿
3%
选矿
2.5%
陶瓷土
原矿
10%
选矿
紫砂类
8%
其他类
5%
耐火粘土
原矿
4%
选矿
3%
凹凸棒石粘土
原矿
8%
选矿
6.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蓝晶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明矾石、砷、硼、硅藻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
6.5%
选矿
5%
非金属矿产
矿
物
类
石膏
原矿
3.5%
选矿
3%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7%
选矿
5.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5%
选矿
1%
岩
石
类
石英岩
原矿
7%
选矿
5.5%
玄武岩
原矿
5%
选矿
4%
蛇纹岩
原矿
3.5%
选矿
3%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霞石正长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火山渣、泥炭
原矿
5.5%
选矿
4.5%
砂石
原矿
4.5%
选矿
3.5%
宝玉石类
宝石、玛瑙、黄玉
原矿
12%
选矿
9.5%
水气
矿产
二氧化碳气、氦气
原矿
3.5%
矿泉水
原矿
10元/立方米
盐
钠盐
选矿
固态
3%
液态
12%
钾盐
选矿
9%
海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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