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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激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献血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提倡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献血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相关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献血知识教育,将血液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三)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献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献血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第七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献血工作,设立服务热线,对单位、团体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建设,为公民献血、临床用血和费用减免等提供便利。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献血者个人信息。

第九条 每年6月、10月为自治州无偿献血宣传月。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相关科学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师生无偿献血知晓率,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科普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车站、机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设置的固定宣传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适龄人口数量拟定年度献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动员在校师生积极献血。
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医务人员献血活动季,第三季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献血活动季。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设置一个以上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献血点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新规划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大型商超周边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社区、小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激励和保障:
(一)血站可以对无偿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评先评优中,对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
(三)公民无偿献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四)高等学校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师生可以给予奖励和优待;
(五)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在自治州无偿献血的高等学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免费游览;
(六)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在自治州献血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开展关爱和救助。

第十三条 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临床用血;军人、因公致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第十四条 在自治州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临床用血费用。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其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父母可以累计享受不超过1000毫升的免费用血。

第十五条 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给予下列优待:
(一)免费游览和参观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五)其他优待。
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村(居)民,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献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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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6-04-1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