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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漓江洲岛、滩涂保护利用,保护漓江生态环境,提升漓江生态功能,合理利用漓江景观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漓江干流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漓江支流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漓江干流是指自兴安县猫儿山六洞河至平乐县三江口段。漓江洲岛是指漓江河道中自然形成的四面环水的土地,漓江滩涂是指漓江河道内洪水位与常水位之间的自然滩地,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洲岛、滩涂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洲岛、滩涂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洲岛、滩涂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洲岛、滩涂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洲岛、滩涂生态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
洲岛、滩涂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不得开展有损其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建设活动以及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对河道行洪、自然景观等产生不利影响。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适合休闲游览的洲岛、滩涂科学合理设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公共服务设施,划定休闲活动区域。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利用洲岛、滩涂开展非营利性文体休闲旅游活动项目的,经营管理者不得破坏河道行洪和自然景观。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洲岛、滩涂附近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参与保护和利用的共建共治共享。

第七条 洲岛、滩涂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应当以自然修复为主,保持其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在洲岛、滩涂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
(二)驾驶、停放机动车。
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不受前款限制,洲岛原住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停放机动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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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12-1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