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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松原市网络文明建设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开展的网络文明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文明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文明建设工作。
​

第二章 自媒体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自媒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除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外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自然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自媒体和自然人应当成为弘扬正能量、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力量,在利用和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评述交通、燃爆等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
(三)发布传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肆意抹黑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的不实信息;
(四)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信访问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五)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进行地域歧视,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炒作绯闻、丑闻、劣迹或传播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七)为博取流量关注,故意制造热点话题,使用夸张标题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正常网络秩序;
(八)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九)其他影响网络文明环境的行为。
​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

第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避免出现重大刊发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处置。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切实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严禁将内容运营业务外包给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无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的单位。
​

第四章 机关、单位、人民团体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严格履行网络安全职责,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应当严格履行舆论引导职责,避免引发舆论炒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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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约谈、给予警告,消除违法信息内容,协调相关平台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网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协调有关部门和平台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暂停信息更新等惩戒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将线索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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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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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7-3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自媒体和自然人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第四章 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