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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胡杨林保护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胡杨林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胡杨林是指生长在新疆木垒鸣沙山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的胡杨林以及县域内其他胡杨林木。
根据保护胡杨林的实际需要,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胡杨林周边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胡杨林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胡杨林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胡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胡杨林管护站点、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防护围栏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促进保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化。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胡杨林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胡杨林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对胡杨林生长环境的研究、监测和评估,对影响胡杨林健康生长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防治;
(三)对属于古树名木的胡杨林木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设立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对胡杨林进行有效管护;
(五)建立健全胡杨林防火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置防火标志,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实施胡杨林木抚育、植被恢复以及其他有益伴生植物的保护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行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胡杨林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胡杨林及其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量,保障胡杨林生态用水。

第七条 禁止对胡杨林木或者在胡杨林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胡杨树根、树桩以及捡拾胡杨树枝干;
(二)对胡杨树剥皮、刻划、涂污、敲钉、折枝,或攀爬胡杨树,或在树上悬挂、缠绕其他物品;
(三)非法砍伐、买卖、运输胡杨林木;
(四)吸烟、使用明火;
(五)狩猎、放牧、采药、开垦、挖沙、采挖野生植物、抽取地下水;
(六)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引入有害物种或者动植物病原体;
(八)敷设电缆、架设塔架或者修建与胡杨林保护无关的建筑和道路,依法修建适量游览栈道和休憩廊道等游览设施除外;
(九)乱扔垃圾、毁坏设施、擅离游览线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胡杨林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在胡杨林内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前向林区管护站工作人员告知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条 在胡杨林内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设置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经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二)设置游览线路,引导游客沿线路参观旅游;
(三)旅游服务区的用水应当在林区外的指定地点取水;
(四)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和转运垃圾,并在远离林区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引导游客维护林区内的环境卫生;
(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管控措施,加强火源管控检查;
(七)除旅游观光车外,其他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林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胡杨林保护区外围五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外围保护地带。
在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胡杨林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胡杨林及其周边区域有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关活动和设施建设对胡杨林及其生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措施建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以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胡杨林林长制,督促林长落实胡杨林保护责任。
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胡杨林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胡杨林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胡杨林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胡杨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视频短片、公益广告等富有吸引力的形式,宣传胡杨林保护工作和有关科学保护知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胡杨林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胡杨林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负有胡杨林保护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胡杨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10日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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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6-04-0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